除此之外,一些拆迁方还利用被拆迁人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不熟悉,人为制造着披着合法程序下的违法拆迁,这是一柄上方宝剑,因为在多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强调: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这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既然建设是违法的,当然是不能要求补偿的。因此,在拆迁中我们看到建设了十几年、几十年的房子成了违法建设,被拆迁人或是在极低的价格下被迫签订了补偿协议或是被行政违法拆迁一分补偿没有,于是,出现了哪里有征地拆迁,哪里就会伴随行政拆违的怪圈。
违法拆迁也好,所谓的“拆违”也罢,不得不说对百姓来讲,一场违法拆迁之势有时丝毫不逊色于灾难的降临,那么当灾难来临之前或已然到来之时,如何有效保护自己?
首先,信息公开争取知情权
一些地方出台的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与近几年大幅上涨的房价存在较大差距,针对当前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方搞“一言堂”,许多地方通行的做法是由拆迁方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只向拆迁户作最后“通牒”,不容商量。拆迁方单方定价,扮演“家长”角色,我行我素,剥夺拆迁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实施至今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然是广大被征收人有效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救命稻草之一,是广大被征收人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
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拆迁方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其次,抓住机会对话而不对抗
无法避免的是,征收活动有时会发生矛盾激化的情况。例如2009年的唐福珍那样向身体泼汽油但并没有马上点燃,她期盼的是拆迁方停止违法拆迁,然而违法拆迁没有停止,更没有对话,唐福珍终于被迫点火自焚,悲剧发生,震惊全国。以命相搏,终却也未能制止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行为。保护自己的家园,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是不可,但以一个生命的陨落作为代价,真的可以承受的起吗?
作为矛盾的弱势一方被征收人更要注重对话,且是要抓住机遇。否则就可能加大维权成本。一些被征收人可能出于对于拆迁的不信任和排斥心理,拒绝与征收工作人员的对话,也不接收有关资料,更不申请听证,结果是丧失申辩、澄清事实的时机而蒙受损失,或是丧失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胜诉权,错失维权的时机。《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拆迁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拆迁来临,及时报警
在暴力违法拆迁过程中,拆除的主体绝不是一个单位,也绝不是一个人。此外,拆除的时间上往往选在夜里等人数较少,关注度不高的时候。这时,被拆迁户几乎处于被隔绝的状态,而对于采取暴力违法拆迁的拆迁办也好,开发商也好,其一般都是周密布置,谋划已久的。因此,他们非常清楚被拆迁户会采取什么行为,以及相应的对策。为了违法拆迁后更好维权,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在遇到暴力拆迁时,保证生命安全永远是需要放在第一位的。 有的被拆迁户为了保存证据,往往会选择拍照、录像以固定证据的方式来操作,但是这样的方式同样会给暴力违法拆迁者很大的威胁。因此,被拆迁户在遭遇暴力违法拆迁的过程中,及时离开违法拆迁现场,找到安全地点第一时间报警。
灾难过后,沉着应对
违法拆迁之后,把握维权时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切勿将违法拆迁事件搁置。在遭遇暴力违法拆迁之后,很多被拆迁户往往选择妥协,或者直接找不到相关补偿主体。有的违法拆迁之后,选择不断上访,希望将自己的遭遇找相关部门反映,从而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在违法拆迁案件中,暴力违法拆迁对于被拆迁户是一个很大的心理打击,但是,暴力违法拆迁更多时候是对话走向死结,拆迁方所谓“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办法。因此,暴力违法拆迁之后,百姓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一场灾难的降临,或以“偷拆”或以“误拆”形式出现,当面对这些“狂风暴雨”时,切记不要一味地蛮干,要讲究方法策略,选择专业律师来维权,保证自己权益的实现。切不可超越法律底线采用武力致胜,而陷入违法的沼泽里,让拆迁方抓住“把柄”。
作者:冯文华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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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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