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决定了被征收土地农民与征收土地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屡屡发生片面强调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给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护的现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被征地农民要了解征地流程。集体土地的征收的流程十分复杂,很多被征收的农民对此并不清楚,导致其面对违法征收的情况往往只能吃了亏,却说不出一二。可是,复杂的征收流程正是对政府的约束,对被征收农民的保障。集体土地的征收,首先,需要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申请,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方案,国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之后,逐级上报获得征地审核与批复,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公告之后,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进行公告,随后,该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实施补偿安置,最后用地单位获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征地的每一个流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征地流程存在着许多违法情况,以至于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在征地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应证据,以便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了解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享有听证权利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
征地拆迁补偿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在现代征地拆迁的工作中,对于农民的土地补偿额度一般都是按照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关的价格进行定位,在进行土地补偿的过程中,补偿价格一般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偏离较大,而且和农民的经济情况差距较大,使得农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上面的介绍只是复杂的征收案件的九牛一毛。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和补偿项目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己的损失。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面对拆迁机关的施压,或是不幸遭遇逼签、强征等情况,只能束手无策,力不从心,一步步地被对方拖垮,蚕食。面对在征地拆迁的纠纷,有的百姓甚至出现以暴制暴的现象,不仅没有解决纠纷,甚至被拆迁方给农民扣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帽子而呵退农民进行的“武力救济”,所谓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可见一斑。
站在被征地农民的角度上来看,自己维权会把握不到维权重点所在,面对很多突发情况。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可以在各个方面给予被征地农民极大的帮助,专业的拆迁律师在整个征地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会采取相应的法律工作,为争取合理、满意的补偿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所以面对复杂、繁琐的征地案件,越早的聘请专业拆迁律师,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起到的效果会越大。
作者:冯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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