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赵女士介绍,2015年12月因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当地拆迁办事处对程先生婚前所购的坐落于丰台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对其作出了拆迁安置补偿。现在遇到离婚问题了,丈夫认为之前被拆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于本次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财产坚持不做分割。对此,赵女士自然百般不愿。正因双方针对上述安置补偿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即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分歧较大,认识不一,最终没有达成离婚财产分配的一致意见。
对于上述问题,小编概括为一句话:即当离婚遇上拆迁,安置补偿究竟算谁的?
对于这一问题,当事人赵女士主张拆迁补偿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其与丈夫是2005年结婚,而该拆迁补偿获得时间是2015年12月,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相信支持这一主张的必定不在少数,但是小编并不认为如此,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我们的通常理解,上述拆迁补偿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该财产是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得来的安置补偿,也就是说,该财产的取得是以程先生原有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如若无程先生房屋的拆迁,就不存在拆迁补偿的取得。所以,该补偿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
其次,根据法律原则及婚姻法相关规定,上述拆迁补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从这两个规定来看,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关键点,就是财产是在什么时候获得的。
而赵女士与丈夫程先生所遇到的拆迁安置补偿是基于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获得的,在婚姻期间拆迁并且获得补偿,表面上看是在婚后获得的补偿,实质上这种拆迁补偿只是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基于个人所有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自然应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一般来讲,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归原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没有异议。但是,如果拆迁的时候夫妻另一方在房屋内居住,那么像搬迁奖励、过渡费等涉及对方配合甚至给对方造成不便的赔偿项目,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最后,小编不得不说,当离婚遇上拆迁时,若想合理处分拆迁补偿安置部分的财产,我们必须在明确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基础上,明确判断拆迁补偿范围和补偿来源。正如上述赵女士所遇困扰,虽然拆迁补偿的获取时间是在婚后,但因该补偿的来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最后只得按照婚前个人财产处分。因此,唯有清晰分辨拆迁补偿的范围和补偿来源才能准确厘清个人所获得财产的多少,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吕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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