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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合理我该去哪投诉?

文章来源: 赵健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04-19

 

  遇到征地拆迁的事情,一旦拆迁补偿不合理,很多的被拆迁人就会向拆迁律师询问,我该去哪里投诉呢?面对这样的问题,拆迁律师的表情是这样的。

拆迁补偿不合理我该去哪投诉?

  为什么拆迁律师是这样的表情呢?接下来我们就为各位详述一下其中的门道,听我说完之后,大家和我的表情也是一样的。

  援引自百度百科: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

  既然需要向有权机关进行投诉,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大致会涉及到哪些部门,各个部门的在征地拆迁中的权限是如何的,这是我们投诉的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在这样的盖然性、原则性的条文规定下,对于很多不明白法律深意和法律知识浅薄的被拆迁人而言,若要从中找到其中的门道来处理问题,何其之难。选择去哪个部门,先去哪个部门,不去哪个部门,去这个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这一脑门子官司,打的人啊,那真是云山雾绕。因此,拆迁律师认为,无法投诉的第一个原因就在于无法找到真实有权的机关,被以“无权处理”退回的话,这个无异于浪费时间和精力。

拆迁补偿不合理我该去哪投诉?

  有很多的被拆迁户可能会这样想,既然我不能明确去哪个机关,那还有信访局呢,我可以上访。但其实,信访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其在法律之外,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但是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说,信访是百姓的权利,但信访答复并不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这种开了门,但是没有关门的设置究竟能解决多少问题,很值得我们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有很多人甚至会选择来北京进行上访,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最没有行政干扰的行政机关,但其实呢,位于中央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       源乃至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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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上访作为法律之外的一种制度,它是否能够延长诉讼时效呢?虽然在很多的被拆迁人心中,信访也是“告状”,但是此“状”可非同彼“状”,其并不属于法律程序;上述这种认为上访可以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想法,仅仅是被拆迁户的一厢情愿,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访是被拆迁人自己选择的救济途径,也并不影响被拆迁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属于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一味的采取这样的手段,一边是“查无此人”和“查无此权”,另一边是时间一去不复返,不可不谓之“鸡飞蛋打”,何其悲哀。

  所以,所谓的投诉,并不是一种靠谱的解决办法,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征收(拆迁)对自己不公平,则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错失良机。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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