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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总结新拆迁条例七大亮点 提五点质疑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3-14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从“拆迁”到“搬迁”,这一字之差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深意?在老的拆迁条例上“脱胎换骨”的新条例又有哪些根本性变化?昨日,两位曾上书国务院并参与征求意见稿修订的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王锡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新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解读,专家们给条例总结出七大亮点的同时,也认为新出炉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五点质疑。

  ■七大亮点

  “先给征收补偿才能搬迁”是一大突破

  1 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分家

  原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解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中获得了大量利益,使得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官商合谋”现象。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开发商拆迁,从而引发的拆迁纠纷也引起高度关注。

  姜明安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一大亮点就是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并明确其为征收的前提条件。他指出,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就已经规定了,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是公共利益包括哪些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而这一点事实上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违法拆迁空间。“过去我们政府征收房屋从不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而且相互交织在一起,有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才不违法违宪。”

  2 明确先给征收补偿再搬迁

  原文:“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先补偿再搬迁。“过去,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补偿条件还没谈好,房子已经被拆了,逼得老百姓只能搬走,这才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现在规定先补偿再搬迁,就保证了被征收人可以争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新条例的一大突破。”

  3 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原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解读:这一条文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姜教授表示,过去往往是政府躲在幕后,由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为了自己的利益,开发商还会使用各种手段威逼搬迁户尽快搬走,导致的拆迁矛盾比比皆是。

  4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原文:“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解读:拆迁补偿谈不拢,一直是拆迁中最大的问题。“过去作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与拆迁户谈价格,当然是希望压得越低越好,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当然不愿意搬了。”姜明安认为,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来补偿至少比旧的条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5 “危旧房”争议交由民意裁决

  原文:“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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