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还没有遭遇违法拆迁和已经遭遇违法拆迁的在补偿方面有什么区别吗?
赵健律师:从补偿标准上来说,房屋已经拆迁和还没有拆迁的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列入拆迁规划中的房屋,补偿标准没有区别的,补偿标准只是针对住宅房屋和经营房屋有所不同,和是否已经遭遇违法拆迁没有直接关系,
(二)、经营性房屋遭遇违法拆迁时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赵健律师:通常,经营性房屋遭遇违法拆迁时候的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租金和生产、经营预期收益等,具体的补偿计算标准要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生效,其中第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5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见,关于经营性房屋遭遇拆迁时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如果补偿标准与法律规定的类别和项目不符,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补充和修正。
(三)、住宅性房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活动时能否提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请求?
赵健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可以提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请求的。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可见,对于这样的情况,全国各地的补偿标准还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往往因为能力所限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建议聘请律师进行维权,这样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会更有成效。
(四)、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不满意,该怎么进行维权?
赵健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鉴定。现行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宽泛的权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五)、拆迁办公室是否有权力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赵健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拆迁办公室都无权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见,除了国土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
(六)、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享有那些基本权利?
赵健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确定评估机构、补偿方案的修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审计结果等;2、选择权,具体包括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就房屋补偿方式选择货币和产权调换的权利;3、参与权,具体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以及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4、救济权,具体包括对评估结果的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等。可见,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还是广泛的,关键是适时提起维权措施,实践中, 被拆迁人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错过最佳维权时机,从而导致合法利益不能及时获得保护。
(七)、如何理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概念?
赵健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为由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行为广泛存在,这就要看具体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大多数不特定人员的根本利益,这是目前法律界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但在实践中,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常常在认定中产生分歧。政府以及相关拆迁部门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实施商业项目的征收,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和相关调查。
(八)、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在补偿时候有什么区别?
赵健律师: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我国才有了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的划分,并赋予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至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则较为宽泛,两种在补偿时候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按照国务院部门通知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补偿也要依靠尊重历史、兼顾公平的原则来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抢建、新建的房屋一概不予补偿。
(九)、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遭遇拆迁时,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
赵健律师:面对这类问题时,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十)、公安干警参与强制拆迁我的房屋,我该怎么办?
赵健律师:法律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不能参与拆迁工作,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该保存证据,包括对公安部门参与拆迁的过程录音、录像或拍照,其次向政府部门以及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复议或控告,同时提起行政监察部门对公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强制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将我打伤,并说我阻碍政府执行公务,我该怎么办?
赵健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尽量保持冷静,防止自己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同时及时报警处理,并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则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人身及财产保护。
(十二)、拆迁办公室人员欺骗我签下了补偿协议,并且不给我协议,我该怎么办?急急
赵健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往往就比较被动,但并非就是无法挽回,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后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给予撤销,但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协议的非法性,这样会加重被拆迁人的举证难度,建议大家在签订文件材料时候一定要慎重,这样对律师介入维权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十三)、为什么全国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我们这里的每户人家都不同,为什么会这样?
赵健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经常也会遇到,因为对土地以及房屋的拆除补偿标准往往都是由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并参照省级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来做出的,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很难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对于同一地域的拆迁补偿标准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出现问题中提出的情况,在同一被拆迁地域中,每户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这种状况的出现肯定是不对,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建议被拆迁人向当地的国土部门进行咨询,要求给予解释。并可以选择聘请律师维权,来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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