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期限没有做出规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也没有限定。我认为应该做出明确的限定,不能无限期实施。
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也注明了拆迁期限。实务中,拆迁期限根据项目不同,大多是一至两年,也有几个月的,甚至还有一个月的。但是为什么有的拆迁项目远远超出了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还在拆迁呢?原因在于拆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条例对延期的次数没有做任何规定。
有的地方政府规章拆迁期限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延期的次数也没有作出任何的限制,这样就导致了实际拆迁期限的无限制延长。
实务中,我们遇到过有的项目拆拆迁很多年。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就有两个项目于2003年取得拆迁许可证,证上面注明的拆迁期限是一年。一年期满后,拆迁人按照北京市的拆迁办法每到六个月就申请延期一次,直到现在2011年还没有拆迁完毕。拆迁现场到处是残垣断壁,一片狼藉,施工噪声不断。生活居住环境特差,治安状况也不好,盗窃、抢劫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居住生活,对于拆迁户而言无疑是一种折磨和摧残。因此,这两个项目引起了拆迁户的怨声载道。有的拆迁户就是经受不起精神折磨,迫于压力签了拆迁协议。试想,人的平均寿命七十多岁,一生中要在拆迁环境中生活这么多年,实在是给人生的幸福指数大打折扣。
另外,拆迁的时间战线拉得比较长,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拆迁补偿价格相差较大,有的相差甚至达到了十几倍,导致早走的拆迁户心里不平衡,甚至有的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好几年了又反悔,再要求和现在的拆迁户同样补偿,纠纷多多。
故此,征收决定的实施一定要有严格的期限,不能随意延期。上面提到的海淀区的两个项目,均属于商业开发项目。之所以拖到现在,主要原因在于拆迁人资金不足,项目如果用到哪家的地就先和谁谈,用不到的就搁到后面。假设对拆迁期限作出严格限制,如果拆迁人超出了最长期限还未完成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延期,那么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可以防止资金不足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或征收决定,从制度上杜绝了不具备拆迁实力的单位,也保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户取得足额的补充也就有了保障,拆迁补偿纠纷的数量也会因此而大幅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