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具有救济功能。不过,对于某些特定情况,相关法律用成文法形式明确规范了复议与诉讼的衔接顺序。因此,对于这些特定情况,在实务操作时则应多加注意。
一、行政复议前置不终局型
行政复议前置不终局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一下类型:
1、纳税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时的纳税争议是狭义解释的纳税争议,特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情形。
2、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特指确认自然资源权利的具体行为(非调解行为),而非涉及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3、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二、行政复议前置且终局型
行政复议前置且终局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此时作出“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且其行政行为作出必须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型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是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旦相对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性裁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1、出入境处罚
此时复议终局的行政处罚形式对外国人与中国人具有不同规定。外国人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拘留。中国人的处罚只包括拘留。
2、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提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一旦做出裁决,则为最终裁决,不可再行起诉。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自由选择型
除以上特殊规定外,其他情形都可以自由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间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是我国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的模式。我国大部分法律规定的便是这种模式。
对于同时提起的,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同时受理的,任选其一。
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应注意一下事项:
1、提起行政复议后,对于复议决定不满的,可以再行起诉,但此时行政诉讼的期限受限。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或在行政复议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予受理。
2、选择行政诉讼,已经受理后,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