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效依据。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有些争议和纠纷矛盾尖锐、情况复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肖扬说,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
行政诉讼协调处理新机制,对行政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肖扬要求,行政审判法官既要有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又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既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善于让当事人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既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善于取得和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
民告官案件可异地审判 防止地方非法干预
肖扬要求,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
该项改革已在浙江等地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专家指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心存顾虑。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现象,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相对突出。
根据这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肖扬说:“这可以起到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此前,这项改革已在浙江等地试行。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介绍,浙江的尝试,始于2002年该省的台州市中级法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根据就近、方便原告诉讼并有利于减少干预的原则,随机指定某一异地基层法院管辖。
改革收效明显。2002年7月至2005年底,台州市基层法院共审结一审异地管辖行政案件447件,其中被告败诉158件,败诉率达35.35%,为同期审结的非异地管辖案件的2.5倍;提起上诉118件,上诉率仅为26.4%,不到同期审结的非异地管辖案件的上诉率2/3。
在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台州中院于2006年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并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原告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中级法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
目前,浙江省衢州、湖州、宁波、绍兴等中级法院先后推行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均取得了一定成效。应勇表示,该项改革有效地解决了行政审判“告状难”的问题,使法院在审判时没有了后顾之忧,增强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消除行政审判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制约,需要党委和人大的支持。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要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取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