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应当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人,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户主的人。
在本案中,小王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只有他本人或者经过他授权的代理人才能与政府部门签订有效的补偿协议。如果小王没有授权他的父亲代为签署协议,那么他父亲的签字就不能代表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这份由亲属代签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维权建议】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进行补偿谈判;
2.收集相关证据,如房屋所有权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录音录像等,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并没有同意亲属代签;
3.委托专业的征拆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判令政府部门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拆维权中的一个重要关口,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可能放弃了更多的维权机会。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并尽量亲自签字。如果发现自己被亲属或者其他人代签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协议,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争取更好的补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