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拆除违法建筑是否城管职权范围的问题来说,城管有今天的名声,不全是他们自己的问题。2012年以前,城管的确可以拆除房屋,因为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拥有此权力,城管可以自行拆除它认为的违法建设。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是《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第三十七条,这个条款是这样写的: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这里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是城管部门,城管经过县政府批准,城管可以组织强制拆除。纵然城管凭借着行政法规的授权无所畏惧,甚至与警察叫板,但到今天已经没有了往日的威风。在失去行政强制权的前两年的一天,据说有约400余名城管人员突然闯进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刑侦大院,实施了一系列强拆行动,并造成多人受伤(2010年10月29日)。
十三年的时间倏忽逝去,城管已经丧失了这样的胆魄,因为过了两年,立法机关就通过了《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剥夺城管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这部法律里明确写着: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设定。这使《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城管的授权与这部法律发生了抵触,沦为无效授权,由此废除了城管的行政强制拆除权,换言之,自2012年1月1日起,城管再无权力拆除任何违法建筑。因为行政强制不得委托,所以城管也不得接受县政府委托拆除违法建筑。即便有行政法律知识匮乏和素质低下的城管仍然在越俎代庖,也已成为了少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