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两个群体利益博弈的轨迹在强拆案件中清晰可见,由强拆发酵升级演化成暴力事件也并不少见,然而,所有的强拆一定都是违法的吗?我们不应保持缄默,停留在其表面的浅尝辄止。
事实上,强拆是中性词,我国征地拆迁领域的强拆不仅包括违法的强拆,也包括合法的强拆。合法的强拆一般而言指向的是司法强拆,即取消政府的强拆权,将权力让渡给法院,实行由“法院审查、政府实施”的拆迁模式,虽然“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尚不能等同于所有强拆决定都必须经由法院裁决,也不可能由此彻底杜绝“行政性”的强拆。譬如违建的强拆就不需要经过法院的核准和许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径行强拆房屋。但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其强拆决定毕竟需经法院的核准程序,一方面可以增加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为强拆行为设置最后的纠错机制,为被拆迁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
一、司法强拆的由来
鉴于我国过去的拆迁工作一直是以行政主导为主,行政强拆模式在实践中也一直是单一的存在。由于在行政拆迁过程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做法,易于导致拆迁过程中程序不透明、利益分配不公,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房屋拆迁模式演变定格为以“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双轨制——“司法强拆”单轨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双轨制——“行政强拆”为主导的单轨制方向发展。由此,确立了我国司法强拆的地位。司法强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行政权力在拆迁过程中的擅用和滥用。
二、针对不同强拆模式的维权思路
1.针对合法强拆的维权思路
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前提条件不被满足,司法强拆是绝对不被允许执行的。司法强拆耗时长,从催告到作出最终的强制拆除决定以及最后强制拆除完毕,需历时半年以上的时间。被拆迁人应对司法强拆可以分以下三步走:首先,在法院审查过程中,积极参加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听证会,对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步,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或者检查机关进行执行监督;第三步,司法强制执行前安顿房屋内的物品,并对现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为后续可能提起诉讼进行准备。在我国裁执分离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的决定主体若作出的裁定错误,由法院承担相应的司法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若超出了法院的裁定范围之内或侵犯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由执行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权,帮助被拆迁人对司法强拆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程序进行严格把关。
2.针对违法强拆的维权思路
强拆在给城市建设带来巨大繁荣的同时,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何实现城市繁荣和私人权利保护的良性互动,有赖于被拆迁人的维权意识的觉醒。被拆迁人针对违法强拆的维权思路可以分为强拆前、强拆时、强拆后三个维度进行把握。
强拆前:事前取证。事先将屋里内内外外进行拍照,详细记录屋内外的环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清点和价值评估,列出相应的财产价值清单,方便后期维权,对于重要的证件如不动产权证、建房手续、证明之类的证件需提前存放至安全的地方,对于家中的贵重物品易于移动的则能迁则迁。
强拆时:及时报警。尽可能地对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重点可以对准穿着制服的人员和到达现场的车辆,特别是强拆现场。
强拆后:调整心态,争取赔偿。因违法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不应低于因引发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便房屋已经灭失,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此外,正确的信访手段,媒体监督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是房屋征收维权的重要补充。被征收人在采取维权措施时,依法综合运用上述手段必要且可行。
强拆既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碾压,法律救济必不可少。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种游戏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这种规则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力。否则,依靠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要彻底解决强拆中的失序状态,仅靠司法审查和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被征收人还是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及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虽然,人们往往很难信赖公权力机关完全公正,但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总是多一个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