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在民事诉讼中也同样存在,并不能否认执行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价值和意义。如今得益于法律的完善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的微妙制衡,执行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已经不像过去那样艰难。
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判决怎么办?
法院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当事人在法院获得胜诉判决,但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6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行政判决,以及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判决可以采取的措施。该条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在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又加以完善。鉴于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给人民群众对司法信心的损害,为推进解决强制执行难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更新了执行程序的一些规定。
第一,因为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处罚过于轻微,无法督促负责人履行义务。所以新法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时,不再出发行政机关本身,改为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二,不履行判决系一种违法行为,旧法未规定将此违法行为公告于众,新法规定要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加以公告,这对行政机关的形象信誉会产生负面影响,反而来督促领导干部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旧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入刑门槛太高,实践中基本不可能主动追溯。为了使自由罚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督促相关人员履职的作用,新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直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除了新行政诉讼法,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到160条对行政诉讼的执行问题加以明确,也完善了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制度。
《解释》中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时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除非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予受理。
考虑到行政干预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可能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困难的情况,《解释》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