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得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的作用
拆迁维权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和走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构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义务。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作出任何的回复,明明显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即便政府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定机关,没有对申请进行回复,但是,其也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法律讲的是证据,不管你有多么悲惨的遭遇或者遭受了多么巨大的损失,没有证据在法庭上即使磨破了嘴皮,流干了眼泪,也是没有一点帮助的。很多当事人咨询律师的时候,第一句话就说, 我这个应该给我补偿多少,我要三套房行不行。殊不知,这并不是事情的核心和关键点,最重要的不是你要多少,也不是应该给你多少。而是你怎么要!在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和政府很难站在平等的位置上来协商补偿安置方案的,为了达到一个低成本征收的目的,有些政府通常都以自己制订的补偿方案“强买强卖”。因此,律师介入后首先要进行一个法律调查程序,目的就是要先拿到维权的证据,再通过复议或诉讼的追责行为,让当事人不断增加谈判的筹码,扭转当事人在政府面前弱小的局面。由被动变主动,借助法律的规定和律师对规定的合理运用,取得平等的话语权、从而拿到个公平合理的补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好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可惜的是,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信息的不对等势必会在拆迁过程中,让被折迁人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而律师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对于政府故意不予公开的不作为进行复议后获得了需要的信息,不仅仅对这种官僚行政作风予以了纠正,更重要的是为以后维权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