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规有哪些值得关注?
首先,新《办法》清除了一些过时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保持一致。
2003年8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依据的上位法是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在2004年和2009年经历了两次修订,而《办法》未随《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而保持更新,其中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次新《办法》清除了文本中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贯彻了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办法》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并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什么是房屋拆迁许可制度?为什么废除?
这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制度,即任何单位实施拆迁行为,必须先取得拆迁许可证。但随后出台的《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已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征收决定书。随后全国的有权征地的机关之需要满足公共利益就可以发布征收决定进行征地拆迁。因此,新《办法》废除许可证制度,系清理已经过时的规章,与上位法国务院《征收与补偿条例》保持一致,并无特别的意义。
什么是征地与搬迁同步实施?
《办法》将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实施征收。村民同意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同意征地,二是同意补偿方案。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土地已经被征收,但由于房屋补偿方案不满意,导致房屋不能拆迁的情况,对无论是征收方还是农民都不是好事。
新《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报批征收的时间推后,等征收方与被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再报批征收。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不报请批准征收,拆迁方不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将有利于缓和政府与村民的矛盾。
为加强保护村民的参与权,规定了土地征收听证程序
《办法》规定了土地征收听证程序。听证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促进政府正确决策的重要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还在酝酿中的新《行政复议法》都设置了听证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听证制度更是广泛运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
正是因为听证制度如此重要,所以我国2020年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听证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政府征收土地,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予以公告。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
但03年的旧《办法》中,并无组织听证的内容,新的《办法》实施以后,将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引入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届时如果符合听证条件,村民可以通过参与听证会的方式,切实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拆迁”变“搬迁”?
新的《办法》取消了以往所使用的“拆迁”一词,改为“搬迁”,是很多人不解之处。从字面上来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搬迁的主体是农民,也就是说以往的拆迁都是政府主导的,村民只能被动服从。采用“搬迁”以后,就不存在政府主动拆房子的事情了,通通变成了村民主动搬迁,把房子留下来等待拆除。而村民主动搬迁的前提,正是已经与政府就征地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如过达不成一致意见,村民就可以不搬,也不能实施拆迁。但是大多数同意搬迁而个别人不同意的时候,政府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强制搬迁。
因此如新《办法》能良好地实施,将有望打破政府与村民间力量悬殊的局面,增强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加强农民参与行政活动过程的能力。
关于补偿方案的更新
《办法》除了调整征地程序之外,明确了多种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主要有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还增加了房屋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四种可以认定的情形和五种不予认定的情形,并规定了认定程序:
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在本村且在本址长期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户籍在本村,由于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原因户籍迁出的人员等可被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户籍在本村但本村无宅基地房屋的空挂户人员,重复享受本市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未退出的人员等则是不予认定的。
关于补偿方案,《办法》指出,如果经过认定可以进行房屋安置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 。如果经过认定不符合房屋安置认定条件,只能实行货币安置。
并且对于安置房面积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此外,《办法》实施后,还可能落实以房屋安置为主的措施,采取房屋安置优先,货币补偿次之的方式。以往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政策存在空缺,《办法》提出了才去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白干和安置非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