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认可,有什么方式可以救济权利呢?
首先,可以主张评估程序不合法,要求另择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因为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而现实中大多数评估机构的选定都是征收方单方面确定,这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的程序。因此,如果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经过被征拆人协商,或者没有经过被征拆人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寻求法律帮助,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次,被征拆人不认可征拆人组织的价格评估报告,申请复议又得不到回应,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实践中这种做法可以得到支持。在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中,征收办公室所委托的湖南经典公司,未能客观评估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被征拆人陈天柱及时向有关本部门提出了异议。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后,为维护自身权利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且邀请雨花区征收办及出租人到现场见证。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天柱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征拆人撤销原行政行为,赔偿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费共计8115627元。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认可,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现实中很被征拆人因为不满评估报告和承受补偿决定,从而拒绝签收,有的甚至将其撕毁,以为这样做这些文件就无效了。其实,不管被征拆人签不签收,这些文件只要送达被征拆人,都会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送达的方式有多重,签收送达只是其中一种。拒绝签收,征拆方可以留置送达,同样有效。
征拆文书送达后,更不应该誓当钉子户,或者采取过激措施,比如攻击拆迁方工作人员、自残、毁坏财产等。因为这样除了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以外,无益于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