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却大环境因素外,原因就在于纠纷发生之初,他们或相信了拆迁方的话,或者被威逼恐吓,或迷信其他解决方法,没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至于诉讼时效经过,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比如,一些人2000年代年被强拆的房子,当时,或是出于嫌麻烦,或是出于难以承担维权费用,并未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但多年的求告无门后,又想起打行政官司,但已为时已晚了。
说起诉讼时效,已经谈了很多了。《行政诉讼法》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可以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知道或可推知其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对补偿协议不满,或者房子被强拆,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应该在6个月内起诉有关单位。一旦过了这个期间,就很难再起诉了。虽然法律还有一些例外规定,但那是特殊的情况。因而,千万不能错过诉讼时效。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人不喜欢诉讼,既不愿意应诉,也不愿意起诉。喜欢协商胜于诉讼、偏好关系胜于法律。而且我们具有全世界人民中最坚强的忍耐力,遇到事情一般习惯忍耐,遇到棘手的问题,因为无奈,也习惯拖着。但忍耐虽然是美好的公德,对谁都有利,却唯独对自己不利。
没有寻求最高效的方法,这是与痛苦相伴而生的处事方式,尽管你想释怀心中的不悦,但是拆迁的问题终究是客观存在的,你可能有子女正活在这种被掠夺财产而产生的屈辱之下,只要没有得到足额的补偿,它始终在你的脑子里挥之不去,它的负面影响,也一直在伤害着一整家人。即便真的能将房屋被拆迁这种不平之事,忘诸脑后,那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等到最后已经无可挽回之时,又不得已感慨世道的不公,痛苦长久不消。
我要说有一些苦难是没有意义的,这些苦难的本质在于,让他人享福,使自己受苦。正如王小波所说:“你的苦难是别人的财富,”作为违法强拆的受害者,很多朋友勤劳、善良,原先没有和谁发生过很大的纠纷,也没有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几乎与世无争,哪里能和‘身经百战’的开发商和拆迁单位匹敌?拆迁方为达目的,不惜采取如欺以高额补偿款、设计陷阱等方式,就等着拆迁户误入,好喂饱他们的肚子。这背后,有多少眼泪和辛酸?
只要有任何一点的可能性,就决不能姑息纵容违法侵害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恶行。我国法治化水平较低,是短时期内无可改变的事实。现实已然如此,既然没有哪个组织有能力和意愿主动保护我们的权利,为什么我们不主动站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之一。
维权,要抓紧时间!
当你决定要维权时,时间就是决定性的因素。纠纷发生之初,比如,拆迁公告刚贴出来,但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形成互相拉锯的局面。这个时候就应该开始运用法律维权,应该尽早地启动法律程序,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你即便无法靠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把司法程序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也一样能让你在维权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越早介入,胜算越高,对一个事情越早施加影响,才越可能发生期望的结果。
一些案子,当事人因为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很早就想到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在律师的指导下,多争取来了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补偿款。这都是尽早恰时维权取得的结果。
可喜的是,随着很多朋友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除了早期就借助法律的人之外,很多人都已经开始未雨绸缪。比如一些来咨询的朋友,其身上根本还没有发生拆迁的事实,只是可能面临拆迁,他们就已经在思考能否获得公正补偿和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了。面对这样具有高度权利意识的,并且敢于运用法律维权的被征拆人,拆迁方恐怕是不好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