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遇到所谓“帮拆”的村民都大为不解,帮拆?帮谁拆?帮政府还是帮我?如果是帮政府拆我家的房子,你们不是村民的组织吗,又不是基层政府或是某个部门,哪里来的权利呢?如果是帮我拆,我没有请你们来拆我家房子啊。
而许多有过帮拆行径的村委会都会解释说“由于你家的滞留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征收项目的进行,影响到了其他签约户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维护村子整体的权益,要帮你拆除你家的房屋”。这种说辞和行为在笔者看来就是披着文明外衣的强拆罢了,所谓帮拆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也没有相关政策规章的授权,实际中的“帮拆”也是工具恐吓齐上阵,与强拆无疑。
为什么说“帮拆”并不合法呢?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要收回,途径有两种:一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白纸黑字批复土地征收;二是出于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需要,或是存在不按照土地原有用途使用土地,或因为乡村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而帮拆实际上就是由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却没有经过法定的收回程序,完全由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也不是出于上述任何一种收回情形,这种作法明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再者,村委会也好,村民代表大会也好,都只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基层政府的下属部门,没有行政权,不能成为征收的主体,在没有政府机关的委托的情况下,其参与拆迁与征收的身份依旧是民事主体,并没有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权利,更没有强拆的权力。即使村委会认为滞留户影响了签约户和村集体的利益,也应当寻求公力救济,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村委会是在当地政府的默认或授意下进行“帮拆”的。
最后,所谓村代会通过的帮拆决定,是每个村代都参与表决后的意见吗?参与的确定是村民代表吗?拆人房子这种大事是否需要全体村民都参与意见才算得上权威呢?会不会存在签空白纸、签字有好处拿、他人代签等情况呢?这样做出的决定是否算得上基层自治民主呢?
《民法典》明文规定,村民自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但实践中村委会的“帮拆”行为显然带有强迫性质,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理应是村民们最信任、最依赖的组织,任何决定都应该站在于为村民考虑的角度上,如此做法岂不是违反基层民众自治组织设立的初衷了。
“帮拆”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也不符合逻辑,纯粹是拆迁方为了推卸违法强拆的责任想出的新名词,经不起推敲,大家一定要牢记这一点,莫信“帮拆”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