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无法反悔,如果拆迁协议内容符合以下几种情形,被拆迁人仍然可以依法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的。
1、拆迁补偿协议的双方主体有误
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协议,要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效力,首先就是要保证协议的双方主体应当正确,一方面,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不是法定主体,即具有征收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将因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效。
另一方面,面对在实践中,有一些征收方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让其家人或是亲属、朋友或者村委会等代替被征收人本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这样的协议,如果被征收人本人没有授权或者追认同意协议的内容,那么我们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2、征收项目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违法征收和其他利益干涉,我国通过法定规范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征收项目或者征收流程十分复杂,如果征收中存在征收范围多占、未审批先拆先建等情况,将严重违反征收的法定要求。这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土地征收必须用多少批多少,“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审批”等情况如果未能通过经过征收文件的合法、合理的补充,弥补征收项目合法性的缺失,我们当然可以申请撤销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拆迁补偿协议。
3、因胁迫、逼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践中,胁迫、逼签的情况往往是征收拆迁纠纷的重灾区,经常能够看到新闻报道某地拆迁方对老百姓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严重影响生活或者恐吓、人身威胁等违法方式以逼迫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进而引发了矛盾冲突。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胁迫、逼迫情况下签的,我们一定要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录音、录像、拍照等,保存好证据,依法主张撤销该协议。
4、以欺诈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除了逼签,骗签也是实践中的一种常见手段。相关部门通过虚假承诺、哄骗并假意事后补偿等方式,使得被征收人对征收方的承诺信以为真,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这些情形,在具备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经过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的全面分析,也是依然有机会撤销协议的。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拆迁补偿协议签字一定要慎重,否则事后维权将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及精力,但是如果补偿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要心灰意冷,任何时候都要抓住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一丝希望,很可能就会收获一片胜利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