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以下情况,拆迁协议可以向法院主张申请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一、签订协议的一方不具备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因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以上行政机关,或者经过合法授权的相关组织。村民委员会、第三方拆迁机构等组织,如果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重大且明显违法”的主要情形
1.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时,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因而可以主张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由此,在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征收方没有法律规范的依据减损被征收人权利或者增加被征收人义务,可以以此请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
2.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在上述《行诉解释》九十九条中还规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也属于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法定情形,我们可以以此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3. 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此外,《行诉解释》九十九条还规定了第四款“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作为司法审查的兜底条款,如果我们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中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达到了“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就可以据此提出确认无效的申请,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审查并判断能否确认协议无效。
三、民事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因此行政协议的有效性还受到《民法典》的规定和约束。如果涉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协议,由于二者不具备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如果是神志不清的老人,或者在被拆迁人没有同意时,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此外,能够证明协议内容存在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等也是《民法典》规定的可以申请协议无效的有效情形。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协议不合理的情况,但是不确定是不是可以反悔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分析您拆迁案件的具体情况,最大程度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