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定相关立法规范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标准问题。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问题,但是立法上仍将此留有空白。在实践中,仍需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结合相应的地方性资格认定标准文件进行规范。
但是我们仍可以在相关政府文件中看到一些统筹式的认定原则。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并按照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统筹考虑。在《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曾明确,对于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这也从一定因素上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量的要素进行了总结,为解决实际难题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成员边界不清时的认定实践
在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确认的规范程序分三步严格进行:第一,制定群众民主议事的规则;第二,确定确认成员的相关时间结点与流程;第三,对照认定标准核实人口信息,建立成员名册并在基层政府备案。
而从地方做法来看,在实践中如果产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争议,在司法审判中大多采取户籍认定、村内居住事实、宅基地房屋、以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几种方式,即:第一,公民的户籍具有唯一性,户籍管理系统反映了村民的籍贯地域以及家庭关系属性,因此应作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标准;第二,村民出生并长期居住在某个村的事实,可以证明该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具有生存保障、生产经营的紧密联系;第三,如果该村民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规定,村集体成员身份也应得到确认;第四,如果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对该农村土地的依赖性较高,综合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相关权利主体也可能会得到认可。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绝不应该一概而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容,应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兼顾现实因素,在规范的规范下展开资格确认。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一刀切”,这三大资格认定原则一定要牢记:一是确认自己的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二是确认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三是核对自己对村集体作出的贡献以及居住、生活保障的关系。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村集体又拿不出明确的政府规定就否认我们的成员资格,我们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资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