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是否有权“帮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行法律中并未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有“帮拆”及相关职责。此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其中在规范村级组织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指出“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明令禁止村委会充当拆迁主体的行为。因此,村委会以“帮腾”方式拆除村民房屋于法无据。
二、“欲盖弥彰”的帮拆行为
如果村委会不能明目张胆地作为拆迁主体,很多地方就会借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相关腾退方案的方式来行腾退之实。一般来讲,村委会会以“村委会以帮助腾退的方式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以民主自治方式实施的腾退行为”,辩称对房屋实施腾退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决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意将帮腾、帮拆行为合法化。
而实际上,“帮拆”行为是以集体的名义对村民的重要不动产进行拆除、损毁、灭失的处分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帮腾,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规定。
三、“帮拆”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存在“帮拆”决定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上级政府应履行监督职责。
因此,面对帮拆,我们绝不应该是“胳膊拧不过大腿”的心态,他人也无权对我们自己的房子实施拆除。如果遭遇类似村委会决议,一方面,作为受侵害的村民,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实施帮拆的决议;一方面,我们可以要求上级政府依法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职责,责令村委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如果政府不履行相关监督职责,也难逃追责。如果因“帮拆”发生已经造成了财产损失,我们还可以对受损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要求责任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