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也可能是由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存在错误的,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修正。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估价与分户估价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被拆迁人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