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有时我们无法阻挡土地被征用、房屋被征收的进程,能够做的就是争取一个合理、满意的补偿,也是为了以后可以过上好日子。因此,“征收补偿数额”就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很多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就遇到一次征收,面对征收补偿更是茫然无措。
关于征收补偿,我们听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区片综合地价,但这只是代表某个地区的补偿价格参考,而与我们实际被征收的房屋价格可能大相径庭。因为具体的补偿标准不是由国家单面制定的,而应该充分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材质、用途等因素,充分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及预期收益,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评估,最后的拆迁补偿金额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
那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又该从哪些方面去看呢?京平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以下3个方面来判断补偿是否合理。
一、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
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简单来讲就是不能越拆越穷,不能因为征收加重生活负担。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由此可见,在国家立法精神层面,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衡量标准。广大农村被拆迁人,很多是继承祖宅,以农为生。征地拆迁很可能完全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模式,补偿首先要确保被拆迁人不能“越拆越穷”,不能让拆迁成为变相剥夺被拆迁人财富的方式。
二、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拆迁时,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才可以对房屋进行拆迁。如果是因为商业性开发进行的协议拆迁,也必须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进行谈判,双方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就拆迁和补偿问题达成合意后,拆迁才可以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也应参考该规定。
实践中有的地方片面强调拆迁进度,在没有签订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要求被拆迁户先交出房屋和土地,补偿的问题以后再说。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从补偿的方式到补偿主体都做了明确规定。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补偿,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三、是否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1、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一般是两种方式:①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一换一; ②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拆迁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几部法律之中。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参照重置成本价确定,但对于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如果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没有进行过拆迁补偿,现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中,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提醒
我们在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项时,可参照上述几点,对自己应该拿到的补偿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指导自己的谈判。如果通过谈判可以拿到合理补偿是最好的,倘若拆迁方态度强硬,无法平等协商,谈判陷入僵局,我们首先应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要及时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也是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拆迁补偿的最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