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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检察院出手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2-12-08
  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为了提高全体公民平等享有各项社会权利,我国一直将妇女列为社会弱势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并通过法律规范对妇女权益进一步完善保护。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妇女权益实现,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将妇女权益保障设为检察关注的重点推荐,聚焦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2023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社会关注度。

  此次发布的10则典型案件中有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案例7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涉及农村妇女普遍关心的外嫁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外嫁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检察院出手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不同于我们老百姓经常挂在嘴边的“民告官”、“告政府”,检察院又是怎样维护农村女性土地权益的呢?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在新疆博州某村中,周某二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从甲镇外嫁至乙镇,并将户口随迁至乙镇。户籍迁出后,甲镇政府随即将二人承包的十几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而迁入的乙镇也并未向二人重新分配土地。周某二人多次向两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当地检察院介入审查后,相关部门认定收回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但甲镇政府并未因此改变回收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

  经过调查,当地其他村镇存在多起侵害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似情况,博州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在博州检察院的推动下,当地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开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在众多行政、监察、检察、妇联、信访等部门的共同见证下,就“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的意见达成共识。博州检察院向甲镇政府及当地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了解决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进程。

  经协商,甲镇政府返还二人此前的承包土地,并逐年支付该土地统一发包的承包费用,期间土地由甲镇某村实行规模化连片经营管理,二人享有土地收益和流转等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护我国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妇女土地权益经常受到“村规民约”、“历史习俗”等限制不能得到切实保护。尤其是“外嫁女”作为一种特殊群体,经常陷入原户籍地与迁入地均未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权益保护的空白地带,因受到一些地方性政策的管理限制,很多地区经常产生众多外嫁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却救济无能的情况。而通过越来越完善的立法规范,行政、检察、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合监督,在上级部门监管、检察院建议、司法审判等多种形式的协同作用下,妇女权益将会得到更全面的保障。这也为权益受损的妇女依法行使救济权,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更加多元有益的渠道。

  

“外嫁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检察院出手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说法

  外嫁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旦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以对照以下法律律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概括性规定了妇女与男子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时不能收回妇女的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也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此外,该法还规定,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剥夺、侵害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外嫁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检察院出手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律师提醒您,随着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正在逐步推翻陈旧思想、剔除糟粕民约中得到进一步保障。如果我们的土地权益遭受剥夺、侵害,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法相关协调、仲裁、或起诉等合法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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