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小组是否有权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一般情况下,因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而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设小组,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因此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但是实践中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各村在名义上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在事实上并不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各项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村民小组是有权对外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
但由于村民小组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分离给各户村民,从保障村民利益的角度来说,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相关事宜应当经过小组会议的集中讨论作出最终决议,如果没有召开小组会议或者采用逐户调查的方式签署的协议,可能会损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
二、过半数村民可以对涉及集体的行政协议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不起诉时,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以集体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受到过半数成员的规定限制。而在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中也明确写明:村民个体或者少数村民对涉及集体意愿参与合意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可是村中留守的老人居多,很多年轻人往往不在村内居住,想要获得半数以上的村民无论从游说动员还是从协调组织哪方面来讲,都是一种巨大的考验。
三、村民个人可否诉讼维权
那么如果我们不能组织超过半数的村民维权,又该如何跨越诉讼主体的限制,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的村民,即个人承包地、宅基地等,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集体土地使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就在客观上保证了每家每户对自家土地使用权所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村民们认为村民小组签署征地补偿协议认为不合理,可以选择组织一半以上的村民,以村集体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在涉及个人承包地、个人宅基地等,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无论哪种类型都可以作为适当的诉讼主体,依法行使我们捍卫土地使用与合理补偿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