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保护整体规划
耕地是粮食安全的生命线、为了严守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继《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新规划的该草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
为统筹协调各类国土空间布局,该草案第七条突出耕地保护的优先序,规定了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草案明确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蔬菜生产基地等。在此基础上,草案进一步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
同时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不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等6类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三、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管控要求
草案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坚持“进出平衡”,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不仅体现在原则与大层面,在具体制度上也有体现: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出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坚持确保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
四、建设占用耕地管制
总的来说,耕地占用原则就是“不占、少占”,坚持非农建设节约用地,能不占用农用地就不占用,能用荒地、劣地不占耕地、好地。
在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上,牢牢把握农用地专用审批权,其中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力机关为国务院;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转用的由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或者授权机关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建设占用耕地论证成为其中的必要程序,要求省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学确定项目总用地规模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比上限,对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进行分析论证,采用节约集约用地的最佳建设方案,编制专章纳入项目预审审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综上,从《耕地保护法》(草案)的设计和编排,及党的二十大报告可以明确看出国家对严守耕地红线、保证耕地总量和良田质量的坚定决心。耕地保护不仅在国家粮食安全、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占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与我们普通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法律规范下,土地占用、农用地转用等都有了规范的审批与科学的制约,也切实加强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