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内部行为不可以起诉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程序复杂,整个流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多个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文件。这其中,例如上级政府给县政府或者其他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所做的批复、批准、答复等等文件,由于是在政府内部流动,并未形成对外发布的文件,无法直接适用于普通老百姓,因此属于“内部行为”,一般来讲不可以起诉。
产生权利影响的内部行为可以起诉
而诸如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等予以张贴的行政征收相关的公示文件,由于对外发布,且规定了我们老百姓的土地、房屋是否征收、为何征收、征收时间、以及如何补偿安置等等内容,对我们的权利产生了影响,政府的这些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可诉性。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批复和函件等都是不能告的。有些政府做出的行政文件虽然属于行政机关的批复、批准或者答复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些内部行为适用于解决被拆迁人具体的财产权益问题,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实际影响,就是可以起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案例的判决和说明,这种行政行为仅有内部行政行为之名,实际上还是外部行政行为。与此类似,例如经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拟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同意的批复文件、政府内部会议上形成的对被征收人确定补偿方案的会议纪要等等,法院经过案件审查,如认定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就将认可该行政行为并非内部行政行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被拆迁人才能对“征收拆迁中的这些行政行为能不能告”有了一点清晰的了解。但是这只是拆迁维权涉及到的众多专业知识中非常微小的一个专业内容,民告官的专业内容体系内容十分庞杂犹如汪洋大海,仅凭我们普通老百姓了解的内容不能实现自己的维权目的。专业的事还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办,如果您遇到征地拆迁领域的任何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免自己走偏了路,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