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洪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某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县国土资源局公开了相关的申报材料,但未向申请人公开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告知申请人查询以及另行申请的途径。于是京平拆迁专业律师指导洪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针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责令县国土资源局在15日内就“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批复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京平专业拆迁律师依据及时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洪先生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