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征收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与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房屋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其他的街道办、村委会、第三方单位等都无权作为权力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征收主体区别于征收实施单位,受到征收主体的委托,负责的征收单位和部门可以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主体才是我们在遇到征收争议时对征收行为“负责到底”的行政机关。
第二问:为什么征收?
搞清楚征收是为了什么,才能判断政府启动征收的目的是否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启动征收,但是如果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际上是为商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盈利活动行便,那就可能存在滥用公权力、超越职权征地。如果政府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那么我们作为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问:征地公告在哪里?
在征地拆迁的法定流程中,拆迁方依法张贴征地公告并予以公示是重要的环节。如果此前没有看到政府下发的包含征地的位置、范围、征地时间、实施、以及补偿安置标准等相关内容的征地公告,对征地的具体情况不清楚,那我们一定要借此机会问问,征地公告发了吗?在哪里能看到呢?如果来协商的拆迁方闭口不谈,那这其中可能就有猫腻,更需要多留一个心眼,绝不能随便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
第四问:补偿安置履行违约怎么办?
补偿安置协议是整个征收过程中与我们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不管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就意味着我们同意了补偿安置的协议内容。等到后续再以拆迁补偿不合理为由,想要推翻协议中的条款重新申请补偿,就会难上加难。因此,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但同时,随着征收项目的进度,如何保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也成为了征收补偿维权的重要问题。
为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能够正常履行,或者减少协议未履行时对拆迁户产生的财产损害,我们可以要求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候要求政府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包括在延期履行交付安置房、安置房质量不达标,补偿款项与约定数额有出入,不合理条件导致协议内容无法履行等多方面约定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拆迁方存在以上违约情形,就要根据协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赔偿相应的数额。当然,我们作为拆迁户,如果签订了协议,也要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主动配合拆迁方的搬迁工作。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一定要擦亮双眼,将征收拆迁的各种信息问清楚、问仔细了,这不仅是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的必要条件,如果在拆迁时权益遭到损害,也能最大程度上减少维权的困难,减少调查取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当然,我们在实际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多样,建议您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依法通过最有效的方式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