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征收拆迁由村委会领导?村委会在征收拆迁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又是什么?如果在村委会实施拆迁行为中产生争议,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以上这些问题,其实在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法裁判文书的要旨中也明确了应如何对村委会实施拆迁行为进行认定的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村委会的角色定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土地征收应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批准征收拆迁并组织实施,更无权干预征收进程,主动推进征地拆迁。其主要的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做好与被拆迁人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同时,征收拆迁还涉及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而补偿安置是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收村民本人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与征收部门签订。
国务院出台拆迁主体规范意见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其中在规范村级组织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指出“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该意见对规范拆除房屋行为提出了新的主体规范要求,可以说从国家层面明令禁止了村委会实施拆迁拆违。在该意见发布后,村委会对拆迁项目的干预将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如果继续实施拆迁拆违,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最高法判例对村委会实施拆迁的行为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村委会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此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为了规范对该行为的认定,最高法在裁判文书的要旨中明确了对被诉行政机关是否为强拆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一,民事主体或者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
第二,如果是村委会受政府委托实施房屋拆除行为,如果在房屋拆除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如果村委会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依照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律师提醒您,在现行土地管理和征地拆迁法律规定下,基于城镇建设或旧城改造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民主决议,在建设项目及补偿安置问题上确有一定的“话语权”,但村委会采取强制拆除房屋等方式则涉嫌违法。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房屋违法拆除和补偿不合理等情况,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您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