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林地、征用林地
所谓占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需要,占有使用全民所有的林地。林地的占用只改变林地的占有使用权,不改变所有权。
而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林地的征用直接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将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2.征用占用林地的原则
我国虽然地大物博,资源种类丰富,但是森林资源也相对缺乏, 森林的发展离不开林地的保护。因此,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都需要尽可能地减少因改变林地用途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林地,需要坚守森林底线,坚持少占或者不占原则,重视林地保护,发展有限的林地资源。
3.征用占用林地的程序
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地前,应当经过三个法定程序。
第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针对非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地现象,甚至一些行政重点建设工程非法占用林地屡见不鲜,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要经过林业部门初审同意。如果征用林地缺少该项审批步骤,则无法进行林地征占程序,林地征收行为即存在程序缺失与步骤违法。林业主管部门的先行审批“把关”给确认、控制林地用途,保护林地资源提供了一项程序保证。
第二,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不仅涉及到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所有的变更,同时还涉及到林地占用补偿和安置问题,因此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管理行政流程与实施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征用林地用于开采矿藏和建筑工程的,由于会对森林资源造成资源损害,因此都需要用地单位缴纳一定的植被恢复费用。这些费用除了给付个人弥补损失,全部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植被。
以上审批程序在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或所有权的过程中必不可少,违反以上任何一个审批程序规定,都可能会造成程序违法,并对权利人的财产权造成实质性损害。
4.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对照如上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审批权限,涉及林地征占的村民可以自行审查被征林地的审批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告林地征收文件的范围超过审批的用途与范围,则可能会造成征用林地违法。如果征用占用的行政行为中未能对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补偿,或者由于违法征收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还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补偿应得利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