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包含的八大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拆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政府发布的公告、张贴的通知、送达的处罚决定书,这些文件都能作为书证提交;拆迁方在强拆现场暴力执法的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证明强拆事实;周围邻居和当地民众亲眼、所见表述的证词,可以作为证人证言。
以上我们搜集到的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后,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审判实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可以看出,能被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的,首先应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同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很多被拆迁人在遇到态度较为强硬的政府机关时,就想着“硬碰硬”,但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维权抗争,都要以合法手段进行,才能得到司法审判公正的认定。
(3)认定无效的证据
通过非法窃取、暴力掠夺、强迫他人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虚构的、造假的、道听途说、没有可考依据的传言,这些证据都不具备真实性。同时,让他人作伪证、提供虚假文件、造谣污蔑行政人员等提交的证据不仅违反了法律对于证据认定基本规则的规定因而无效,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使我们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您,只有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真实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非法取得的证据也是白费功夫,甚至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在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因为专业知识水平和经验的限制,面对拆迁方往往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收集证据与制定维权策略的能力上严重欠缺。遇到维权取证困难千万不要慌,京平律师专业解决征地拆迁案件十余年,致力于通过最高效、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依法取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