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闲置两年未耕种的耕地
耕地的保护关系着农民的长远生计,国家禁止任何单位长时间闲置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对于耕地,法律规定最长闲置期为2年,如用地单位超过2年未使用,那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二、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了体现公平,在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规定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来使用,耕地只能用来耕种,宅基地只能用来建住宅。然而在实践中有好多村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又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工厂。对于这种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此可见,一旦超过批准使用土地,那么其多出的部分相关部门会责令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