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突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从新冠肺炎疫情的产生和形成的突发性、传播和影响的广泛性及控制和阻断的艰巨性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二、耽误的期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建议当发生不可抗力,面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等时间限制时,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如实告知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三、立案可以选择邮寄或网上立案。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结合实地实情,公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提示和指南,主要是倡导当事人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法律和互联网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也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当然如果现实中无法通过互联网及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立案的,仍然可以不计算被耽误的期限。
四、可选择线上开庭或申请延期审理,解决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问题。
1.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2.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如果法院没有线上诉讼设备、或者案件复杂不适宜采用在线诉讼方式进行、或者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的,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及时和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