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从强拆到获得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一并赔偿
大多数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强拆毁损的,尽管在提起国家赔偿时请求恢复原状,但由于房屋已经灭失,地块被占用,往往属于无法返还财产,也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对此,法院一般会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被征收人基于强拆后到赔偿时具有较长的时间差,往往也请求赔偿利息损失,但之前,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判决则不支持。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限期支付赔偿金,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丰富了因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内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以房屋强拆为例,直接损失比如被强拆房屋本身的价值。但实践中,房屋面临征收时,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外,还有补贴、奖励等价值。以往,被征收人提起赔偿请求时一并主张征收补贴、奖励费损失,有的判决认为补贴、奖励等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不予赔偿。
现在新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做了进一步规定,将征收补贴、奖励明确纳入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一并赔偿。同时增加了利息、机动车运营损失,还做了兜底规定,保留了其他实际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的空间。
法条
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三、明确了强拆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
面临征地拆迁的朋友都知道,房屋征收拆迁,可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安置补偿、补贴、奖励、搬迁费等诸多价值,而征收未达成协议房子就被强拆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对此,也有很多朋友担心,房子被强拆后,提国家赔偿,最终判决的赔偿价值如果低于补偿价值怎么办?是不是自己的权利没有办法得到保护。
实际上,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以往司法实践中,诸多权威判例已经逐步将“赔偿不低于补偿”作为裁判原则,但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以往京平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往往将司法判例作为参考依据提交法院。
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原本可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此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鼓励促进依法征收。
法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四、赔偿价格以弥补损失为最低标准。
被征收人财产遭受损害的,对于不能恢复原状也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支付赔偿金,那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呢?
新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层逻辑,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规定,受损害的财产价值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存在有价无市等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也存在按照一般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因此,也保留了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的途径,以最大程度保障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得到有效救济。
法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以上是京平拆迁律师,从征地拆迁角度,为广大面临拆迁的朋友,就新司法解释几个有利点进行解读,具体遇到征地拆迁问题,建议进一步详细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