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征地拆迁主体不合法。
征地拆迁过程中总是会有街道办、村委会这类村民自治组织非法越权进行征地拆迁,但事实上,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街道办、村委会就连镇政府都是没有权力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是合法的征地拆迁实施主体。
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失效。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公布大量的相关文件,如征收公告、征地批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最容易被我们忽视的就是征地批文是否还有效的问题。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只有两年。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没有实施征地补偿行为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断水断电,强迫搬迁。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因拆迁户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等原因,无法在拆迁方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进行搬迁,此时,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将采取断水断电的办法强迫拆迁户搬迁。这一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拆迁方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搬迁”,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一些征收部门常常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找各种理由降低拆迁户的拆迁补偿,这也是许多拆迁维权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应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如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否则以后维权将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