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即使房屋抵押给银行了,抵押人(房主)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依然是补偿给房屋抵押人(房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抵押权会随着房屋拆迁而消失吗?
房屋拆迁后,建立在原房产上的抵押权会随着房屋拆迁而消失吗?当然不会,如果抵押权会随着拆迁而消失,也就没人再敢接受用房子作为抵押了。那么房屋拆迁后,原有的抵押关系该如何处理呢?
1、债务人提前清偿,解除担保
抵押权人(放款方)对于被征收方获得的补偿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放款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人(放款方)可要求优先受偿权。
2、重新设定担保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因此,为了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抵押权人(放款方)可以要求抵押人(房主)提供其他合适的担保物,且新担保物的价值需要足以保障主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人(房主)选择的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是产权调换,那么抵押权人(放款方)需要和抵押人(房主)重新签署新的抵押协议。因为被拆迁房产和置换后的房产属于两个不同且独立的物,在原房产上设立的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无法及于置换后的房产。为了确保抵押权人(放款方)可以对抵押人(房主)产权置换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必须要与抵押人(房主)就拆迁补偿所得房产为主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且签订新的抵押协议。
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当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时,抵押人(房主)应依法清理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如果抵押权人(放款方)遇到抵押人(房主)拒不还款也不配合重新设定担保财产的情况,需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