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必读

您的位置:首页>维权必读 >维权必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区别

维权必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区别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12-27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会面临征地拆迁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因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有很大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行政机关为了规避征收程序,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程序相混合,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区别

  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一、征收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人只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两者在本质上有区别,这也意味着两者的征收对象是不同的。在国有土地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本身,但集体土地征收对象是地上房屋和土地所有权,土地一经征收,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

  二、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主要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应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因而二者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三、前提条件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可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单纯地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既可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商业开发为基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应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经过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区别

  四、征收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须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所以,国有土地的征收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而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五、征收程序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所以,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应当先行审批程序,才能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由于土地本身属于国有土地,因此不涉及相关审批手续。

  六、拆迁补偿内容不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房屋价值补偿是根据类似的周边房地产的价格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安置补助费等。对于房子一般是以重建费用为标准的,但如果你所住的房子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那么可以参照周边的房地产价格。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区别

  七、强制拆迁程序不一样。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因未就拆迁补偿标准达成一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一般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即征收机关对被征收人做出的文件不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此基础上,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你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