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报告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关系如何?
拆迁时,房屋的价值是经过评估后确定的,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的人员来拆迁房屋现场勘察,测量后进行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如拆迁户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即评估结果需要送达后,给予拆迁户提出异议的时间。
如果征收部门和拆迁户之间不能及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可报请有关部门,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对拆迁补偿事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补偿款发放后,即代表强拆之门就此开启,法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将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危险。根据法定程序,应先收到拆迁评估报告,并在提出异议程序后将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如果同时收到两份文件,该怎么办?
下面带大家看看这个案例:
甘肃兰州王先生因迟迟未与征收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随后征收方将拆迁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一并送达王先生。王先生不解,不仅他本身并没有参与评估,估价金额更是存在许多问题,也没有给自己提出异议的机会。而且,在征收补偿决定上,征收方也对补偿方式进行了限定,剥夺了其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对于本案,最高法指出了主要的违法点。
首先,关于拆迁评估结果的发布和送达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所征收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是王先生并未放弃申请复查评估和鉴定的权利,并将拆迁评估报告同《征收补偿决定》一并送达,也使王先生失去了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机会。
其次,涉案房屋面积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经被征收人同意。调查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此案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很难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对该案涉自建(无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进行了调查登记。对于案件涉及的房屋,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直接按有证面积进行补偿,依据不足。
最后,关于货币补偿的方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决定》中,区政府直接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也不合理。
据此,最高法院做出重新补偿的裁决。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矛盾比较突出、解决困难的一种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问题。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是与拆迁户紧密联系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而且一旦征收部门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启了强拆之门,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间内不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大家一定要积极求助律师,分析其中的重点违法之处,及时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争取时间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