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来了,对拆迁方选择的评估机构不放心,我们可以自己选择评估机构吗。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方决定?还是由拆迁户决定?
答案是:由拆迁方和拆迁户共同协商选择!而且,不得造假,应当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
评估机构选好了,下一个问题就来了,项目时间长,评估结果过时与现状不符怎么办?
例:征收项目持续时间较长,可能需要多年才能重启。但由于物价上涨、房价上涨等原因,评价结果的价值与现状不符。
十年前的评估价值是100万,十年后,还是拿着十年前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直接给你100万,这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如果是房屋产权置换,应该用十年前价值100万的房子来代替,而不是现在价值100万的房子。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间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一致。
对房屋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房屋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实际价值相差太大怎么办?只能默默接受吗?不是的。
拆迁户有权申请重新评估,并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申请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有维权时效。所以,如果对补偿结果不满意,不能盲目等待,否则会错过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