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是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房屋拆迁评估应当考虑的八大因素:房屋所在位置、房屋用途、房屋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房屋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被征收房屋的最终补偿。
如果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申请复核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申请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评估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拆迁户还是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拆迁户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