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公民的权利,那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呢?我们可以通过陕西高院的一个案例来解读一下这个事情。
王女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女士向西安市政府派出机构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曲江城改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瓦胡同村安置房分配名单信息。曲江管委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王女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上称王女士与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而拒绝。王女士对该信息告知行为不服,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曲江管委会重新作出答复。2020年5月13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工作人员要求王女士作出承诺在查阅信息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并在《确认函》上签字。王女士拒绝签字,未查阅信息。后双方诉至陕西高院。
陕西高院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为了防止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虽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分配名单是否应当公布,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该信息时,应当对申请人公开。最终陕西高院支持了王女士关于安置房分配名单申请的信息公开。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分配名单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安置房名单是在房屋征收中非常重要的信息,公开安置房名单可以让被征收人心中有数,防止权力滥用,暗箱操作,确保分房过程平稳有序。因此,安置房的分配名单的信息是应该公开且是必要公开的。除了安置房分配信息,还应公开征收标准、用地范围、征地审查报批等信息。征收方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明确公开有关规定要求,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