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城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都归农民集体所有。
二、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一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考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标准。
㈠补偿项目。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所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
㈡补偿方式和项目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进行计算,结清所征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之差。由于老城区改建和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改建房屋。
2.对搬迁、过渡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3.对停产造成的损失赔偿。
根据在征收房屋之前取得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标准。
㈠补偿项目。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㈡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
(1)征收耕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是征收农用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六到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所需安排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一项安置补助的标准,为该耕地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最多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它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确定。
(3)增加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规定。
对于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其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超过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十倍。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