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一般指在国有土地上建地,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少,基础设施配套落后,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
棚户区改造本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但是在实际拆迁中却变了味,不管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无论建得时间长或短,无论居住条件好或坏,都被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帽子。
在棚户区改造的名义下拆迁,背后却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开发,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拆迁方对拆迁进行更多的监督和审批,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应对被拆迁人。但是这“挂羊头卖肉”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遇此情况,必须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确认其土地性质,了解其房屋补偿标准,并查看征收部门是否征收有关审批文件等。
二、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被称为都市乡村,大部门是因为城市扩张后,农民在转化为居民后仍留在原村居住而演化为居住区。在城市规划中,城中村有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但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如划为城市规划范围,也属广义的城中村。如有必要征收,仍须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务中,拆迁方却将所征土地视为集体这一点,给予被拆迁人较低的补偿。
因为城市房价普遍较高,在拆迁时,尽管是集体土地,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拆迁户可以参照在国有土地上相同地段的类似房屋的市价要求补偿,这样才能保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协议拆迁
约定拆迁是平等地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拆迁意向,签订拆迁协议所进行的拆迁。
与正常的征收程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签约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通常是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协议,而不是与政府部门;可能出于公众利益而非目的;司法无强制性,无法进行强拆;无需经过严格和繁杂的征用批准程序。
由于协议拆迁,可以避开严格的审批程序,所以受到各地拆迁人士的欢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拆迁协议中最重要的特征是“平等”两字,拆迁方和被拆迁人都是平等的主体。由于可以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也没有经过正式的征收审批程序,因此不具有强制效力。被拆迁户如不愿意拆除,认为补偿不能达到预期,可不拆除,无需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拆迁时,不管是以什么名义进行拆迁,如果你觉得补偿太低,应在第一时间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