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中要包含征收双方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而且要由征收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此外,在征收补偿协议中还应当包括下列法律规定的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中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常见的三种问题。
一、谁有权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在“一户一宅”的大原则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故在签订安置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方通常与确定家庭成员中的一人(一般是户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若征收方与具有签字权的家庭成员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成员的安置补偿利益,这样的征收补偿协议直接无效,自然无需履行。但若签字人具有签署资格,且征收补偿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其他家庭成员没有直接签署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有权实施征收的主体有哪些?
与我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方,需要具有法人资格或授权,是明确的主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委托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还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签过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定要留底保存
签完征收补偿协议再把协议收走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名曰“回去盖章”。这个坑大家一定要避开。自己手里没有协议,对方如果不按协议履行时,想去法院起诉对方履行就很困难,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把协议调出。此外,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情况,签字时一切谈妥了,实际履行补偿问题时对方反悔,说协议没通过审批,要求更改补偿协议。此时被征收人需要维权的,也很难证明之前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具体补偿内容,面临被对方偷梁换柱的风险。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非常复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除了要注意主体外,还要注意协议中的内容,比如补偿金额,安置房的位置是否有变化。一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大家一定要认真研究协议的每项条款,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