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对因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另各地也会对该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不进行补偿,对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作物、林(果、竹)木也不补偿。另外,国土资源部也作出规定,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在征收拆迁公告公布的时候抢栽、抢种、抢建是不合法的。在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后,《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上都会载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抢栽果(果)木等,对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这样的情况不仅得不到相应的征收拆迁补偿,而且行政机关还会下达“限期清场通知书”,责令征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种植的苗木,责令限期自行迁移,逾期会依法强制清场。
就申请国家赔偿问题而言,造成的损失也是自己造成的,而这一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合理合法的征收拆迁,不得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从中受益,被征收人也不应随意抢建、抢栽。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