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的依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管理的,用来记录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权利、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殊簿册。相比较而言,房屋产权证和登记证明书更具公正性、权威性,所以当三个证明书不一致时,应以房屋登记簿上的记录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中确实有错误。《房屋登记办法》第26条规定,如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符,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标准的产权证书应载明房屋结构、层数、层高、四至、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产权证明材料被破坏、丢失,难以证明确切的房屋面积;同时,也存在行政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产权证未记载房屋四至、面积或计算错误等问题。所以,不能单凭房产证明书上所记载的面积来计算,也不能视为例外。具体地说,存在下列几种情形,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不可确定:
一、已登记的建筑物,除登记时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面积为准。
征用过程中,最常见的情况是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许多行政机关按哪个面积小,就以哪一个为准,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产权证及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不符的,以房屋登记簿上所载内容为准。
二,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区域为准。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裁判力、执行力和约束力。法院对其生效判决也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样,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中确定的面积,与登记在土地使用权上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判决确定的面积为准。
三、未登记的建筑物,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我国房屋登记制度不健全,很多房屋没有登记,对这类未登记的房屋,应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四、足以推翻的证据所证实区域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编制的文件文件,其效力高于其他文件。房产证明书是房屋登记机关依职权签发的权属证明,属公文文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权属证明具有优于其它书证的效力。但是其效力并非不可动摇,如被征收人提供的确定房屋面积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所记录的房屋面积,则应以被推翻的证据证明的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