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下列几种情况可通过协议转让:
1、各类经营性和非工业用途的土地,如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在供地公告发布后,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例如,教育、医疗、电力等)
2、经依法批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其他规定除外。(如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条件等)
3、经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如果分散登记时房屋已被转让,如已购买公共住房所占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申请通过协议将其转让给现有房屋使用权人)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申请续期。(如果出让的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用途,或者在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延期)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投标、挂牌、拍卖的土地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机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那么出让土地的价格如何确定?
协定转让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有偿使用费。
该协议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价格的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