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
二、被拆迁人申请的内容范围
《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较为明确的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职责和义务,因此只要是与合法征收相关的文件都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即从立项到征收再到执行等阶段的相关信息均可申请。如:相关立项申请和批复文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拆迁公告;拆迁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土地确权;用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批复文件等。
三、申请信息公开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提交材料有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为不同的政府部门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不同,京平律师提醒您最好是事先查阅相关的公示公告,确定是否有其他材料补充。
四、行政机关答复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对信息进行公开是十分重要的,被拆迁人要想更好的享受自己的权利,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或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